學生會|嶺大生參選校董須簽聲明書 申報曾受刑事調查及損校譽或被DQ

社會

撰文: 馮琪雅

發布時間: 17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1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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嶺大生參選校董須簽聲明書。 

嶺南大學學生校董選舉辦法出爐,校方要求參選人須事先簽署聲明書,包括申報曾否接受刑事調查、被定罪,或作出損害校譽的行為等,如有便須由校方決定是否「入閘」,意味有可能被DQ(取消資格)。嶺大學生會署理會長賴卓賢指,連受查學生也有機會被DQ,要求過於苛刻,亦會窒礙到更新人士的參選機會,影響同學參選意慾。

學生會指要求「太苛刻」 窒礙更新人士參選

立法會去年6月通過修訂《嶺南大學條例》,取消由嶺大學生會會長必然出任校董會及諮議會成員;另據悉校董會已於4月通過取消學生會會長出任的教務會席位;上述3席均改為民選本科生及研究生擔任,變成6席。

嶺大前日(7日)向學生發電郵公布選舉規程,昨(8日起至本月24日接受學生提名,擬於本月28日公布提名結果、下月14至15日定為投票日,同月18日公布結果。

即睇聲明書詳細內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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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方要求學生接受提名前填寫並簽署聲明表格,包括申報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調查、檢控或被定罪;如正受查但未獲相關機構授權透露細節,以及曾在大學在學期間作出不當行為而受查或遭處分,均須申報;學生亦須「按其所知及相信」,申報曾否作出「損害大學聲譽行為」,所涉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或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的行為。聲明書亦列明,倘學生作出虛假陳述,將受到大學紀律處分。

身兼選舉主任的嶺大教務長章慧芳在通函提到,如學生觸犯聲明書中任何一項行為或正受查,將由校董會轄下選舉事務委員會或教務會主席,決定該學生7是否符合資格獲得提名。

校方稱按守法原則進行提名 未回應是否必然被DQ

嶺大昨覆稱,校方重視學生對大學事務的參與,有關提名須按既定程序並在守法原則下進行,未正面涉及聲明書列出的行為是否必定被「DQ」。

賴卓賢向本報表示,校方在近月公開諮詢未曾提及簽署聲明書的要求,他指以往由學生會會長兼任上述3個大學管治組織成員,現要求參選學生簽聲明書是「符合近年社會趨勢」,但形容做法奇怪,若學生曾受查也要申報是「太苛刻」,例如曾犯法也可能被校方DQ,恐窒礙更新人士參選,「香港無法例話終身剝奪政治權利」;他亦指「損害校譽」定義含糊,「我接受訪問又會否損害大學聲譽?」

賴相信,聲明書要求會減低學生參選意慾,而學生會仍計劃派人參選,他又自言是「清白之身」,若他本人參選仍被DQ「便證明制度有問題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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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馮琪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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